是的,吃狗肉也有坐牢的坐牢的风险。幸好,不是在大陆,而是在香港。
香港有四位仁兄在家吃狗肉,被邻居揭发,最后配裁判官判入狱30日,成为香港首宗因为吃狗肉而入狱的案件。文末引用的是香港经济日报的一篇报道,资料很翔实,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慢慢看。
查了一下相关的资料,香港有《猫狗条例》,最早一1950年A10號政府公告的形式出现,后来绝大多数条文遭废除,只留下一条,也就是现在的167A章22条"禁止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舉證責任"。条文具体的固定如下:
(1) 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物之用,不論其是否供人食用。
(2) 任何人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
(3) 任何人被發現管有任何狗隻或貓隻的屠體或該等屠體的任何部分,且其情況合理地令人相信該狗隻或貓隻是在本條的規定被觸犯的情況下正在或經已被屠宰或售賣或使用作食物,即屬犯了第(1)或(2)款(視屬何情況而定)所訂的罪行,除非他能夠使裁判官信納他事實上並沒有觸犯第(1)或(2)款(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規定。
1950年之所以会有《猫狗条例》,关键是当时疯狗病泛滥,为了公众健康,当时政府禁止市民吃狗肉。后来1992年法令修订废除了老版本中的大多数条款,但是却基于爱护狗的原因而保留了这条条文。
我不吃狗肉,但是却极其反感这条条款。很早我就写过一篇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表达我对于养狗爱狗人的一些看法。我从来不认为,把狗关在家里,剥夺其作为一条自然狗的大多数生活方式,就是一种爱的表现。
香港这次判例中,裁判官大谈狗与人的友谊,大谈狗对人的忠心,只是在我看来,猪羊牺牲性命换得我等有肉食吃,而狗不过是对你摇摇尾巴,如果我们只想到狗的好,却把猪羊被屠宰视作理所当然,这样的所谓"人性"实在是不懂得报恩,实在无法让我接受。
我不是素食主义者,我爱吃肉。比起大多数品德高尚的"伪君子",我是"真小人"。要吃肉,所以什么肉我都吃,口味是否好,是否爱吃是一回事,但我不认为有不该吃的肉。我同意佛家的说法,能不吃是最好,吃的话,也是帮助动物脱离畜生道。但是--如果觉得吃动物的肉残忍,那么所有的肉都不要吃,不要选择性的吃,还摆出一副爱心满满的样子。决定什么肉可以吃什么肉不可以吃的,只有上帝,而非世俗的法令。
A17 香港經濟日報 李嘉敏、盧惠嫻、王嘉嘉
2006-12-23
食狗肉首囚 4漢各判30日 官:須譴責不好飲食傳統
本港禁止宰殺狗肉多年,違例者一直只遭罰款,但刑罰自此可能改寫。一名狠心狗主煮食兩隻飼養的狗隻以取暖和補身,更邀請3友共享。4人承認屠宰狗隻作食用罪,昨被判囚30日,成為本港首宗因食香肉被判囚個案。
主任裁判官郭偉健直指,狗是人類最好的朋友,會守護和拯救人類,反問「你有無見過牛、羊咁做?」又稱保護動物的意識已提高,法庭要譴責不好的飲食傳統,必須發出清楚的信息,不容許食狗肉。
尊重生命 動物協會歡迎
愛護動物協會對判決表示歡迎,認為判刑帶出明顯信息,讓市民知道宰殺或食用貓狗根本是不文明、不受歡迎和違法的行為。
該會公關及傳訊經理顏綺苓表示,今次事件得以揭發,也多得鄰居機警舉報,所以要阻止動物被虐或殺害,始終要靠市民挺身而出。
至於今次是否政府本月加重虐畜刑罰後,率先重判以儆效尤。顏綺苓指出,法庭今次引用167章《貓狗條例》,並非早前修例加重刑罰的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所以兩者並無直接關係。但她指出,在市民大眾都意識要尊重動物生命下,法官判刑時也會考慮予以重罰。
官︰狗是人類最好朋友
4名被告分別為劉立基、黃勇雄、廖偉康及黃春洪(40至49歲),獲准以1,000至2,000元保釋,等候上訴。一名被告家屬庭外稱,他們一家從內地來港,在內地也會食香肉。
辯方求情指,兩隻狗屬劉所有,烹煮前沒有虐待狗隻,深感後悔,不會再食狗肉。昨日是冬至,被告希望可以和家人共膳,但狗肉不會是其中一道菜式。
辯方又指,煮食豬、雞、牛、羊也不會被判囚,但裁判官即反駁稱,長期以來,社會已接納狗是人類最好的朋友,所以豬雞沒有條例保護免宰殺,狗卻有《貓狗條例》保護。
裁判官續稱,狗對人忠誠,不為報酬,更反問:「狗會守護主人及家人,你有無見過牛會咁做?狗會拯救人類,有無見過羊會咁做?」被告奪去狗的生命,引發社會不滿的情緒,判刑要反映社會對這劣行的壓惡性。
患糖尿仍吃 指罔顧健康
裁判官表示,食狗肉對健康有害,但患上肺癆、糖尿病的第四被告仍食狗肉,是罔顧自己的健康。
對於辯方指被告來自草根階層,食狗肉是傳統的飲食文化。裁判官即稱,好的傳統需要延續,不好的傳統則要譴責。以前「生蕃」的時候,也會「食人」,社會現在已不能接受。
裁判官又指,上月12日,4名被告在元朗大樹下西路一村屋煮食兩隻狗,無獨有偶,在落馬洲亦有一名裝修工人屠宰一隻狗隻作食物,質疑煮食狗肉是否普遍,但法庭絕不能容許。
裁判官又表示,本月虐畜條例獲修訂,最高刑罰由判囚6個月、罰款5,000元,改為判囚3年,罰款20萬元。雖然同類案件沒即時判監的案例,但時代不同,保護動物意識也要提高。
若法庭跟案例判刑,也站不住腳。此案案情嚴重,必須判監。
案發今年11月12日,鄰居發現4人食香肉的惡行後報警揭發事件。
主任裁判官:郭偉健;案件編號:TMCC413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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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判刑語錄
「長期以來,社會接納狗是人類最好的朋友,所以豬雞就不入這條例,狗有貓狗條例。」
「狗對人忠誠,不為報酬,狗會守護主人及家人,有無見過牛會咁做?狗會拯救,有無見過羊會咁做?」
「被告奪去狗的生命,引發社會不滿的情緒,判刑也需安撫大眾,法庭也要反映這個劣行的厭惡性。」
「被告在案中綁起狗隻,活生生浸死,雖然過程少於一分鐘,狗隻受的苦難亦很嚴重。」
「被告為了滿足自己的食慾和肚皮,一時之快犯案……法庭需發出清楚的信息,不容許食狗肉。」
「第四被告患肺癆、糖尿病,食狗肉對健康有害,他這樣做是罔顧自己的健康。」
「飲食文化是傳統,好的傳統需延續,不好的則要譴責。以前『生蕃』的時候會食人,現在也不接受;以前的奴隸制度也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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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漢吃狗過程
1. 首被告劉立基聲稱天氣寒冷,遂屠宰所飼養的兩隻狗食用取暖;
2. 劉邀請其餘3名被告一同烹煮,4人合力將兩隻狗綁起放入尼龍袋,先將狗隻溺斃;
3. 劉預備大鍋及煲水,並準備配料進行烹煮;
4. 次被告黃勇雄負責將狗隻拔毛斬件;
5. 其餘兩名被告廖偉康及黃春洪負責清理現場血漬及雜物;
6. 鄰居發現4人惡行後報警,警員到場發現其中一隻狗已身首異處,另一隻已被斬件,遂將4人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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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涉及屠狗案件及判罰
12/11/2006 落馬洲古洞路:46歲男子在居所外屠宰自養的狗隻作食物,鄰居報警,承認屠宰狗隻作食物罪,判罰1,000元
15/02/2004 荃灣石梨坑村:52歲男子宰殺唐狗並將狗屍吊起,承認虐畜罪,判罰1,000元兼留案底
08/02/2004 西環加惠民道對上山坡:44歲地盤女工聯同2名男子在山邊屠狗,附近居民報警,被控屠宰狗隻作食用罪,判罰1,500元
10/11/2002 荃灣街市後巷:47歲豬肉檔檔主,在後巷屠狗,承認屠狗作食用罪,判罰3,000元
資料來源:本報資料室
Tag: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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