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谈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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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女人的小心眼

Posted by 张翼轸 On August - 5 - 2007

和大学同学聚会,席间即将结婚,忙着买房的女生不少。

买房,对于将要结婚的男子而言,多半是一个经济问题,如果应付首付、按揭不是容易应付的压力;而对于许多将要结婚的女子尤其是上海女孩子而言,则是一个谈判项目,是一个司法问题——能够少出钱甚至不出钱却可以在男方出钱买的房子产权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对许多女孩子而言,是婚前的一个重大胜利。

关于这个问题, 席间有个女孩子提到,某某女同学虽然自己的名字没有写到男方买的房子上,但是她一点都不担心。因为只要婚后一起还按揭,那么自然可以获得房子的所有权,至少按揭部分的房子就成为双方的共有财产。

对于整天想着不出钱却要在房产证上写上名字的小心眼,一向并不欣赏。当然,不欣赏归不欣赏,但这毕竟是上海社会的“陋习”,普通男女往往视之为常识,也很难怪个人。

不过,耍小心眼可以,但也拜托耍得专业些。难道受过高等教育,整天算计这个问题的现代都市女子,都还不知道修订过《婚姻法》的新精髓吗?这样笨女人的小心眼,实在让人无法接受。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即使共同还按揭,也是无法改变一套房屋的所有权的。不信,好好读一下下面的司法解释吧。如果觉得还不够,不妨仔细看看下面提供的四条扩展链接,尤其是第四个链接中的4-6条。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 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 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 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 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扩展阅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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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Responses to “笨女人的小心眼”

  1. awo says:

    “整天想着不出钱却要在房产证上写上名字的小心眼”,这个也很难说是上海“陋习”吧。别的城市难道不也是这样的吗?

    动这样的小心眼的女人,固然不算聪明;但是她们(以及有着同样心眼的她们的父母)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心眼,是近百年来大部分上海市民的生存方式所决定的。不仅仅是几代人养成的思维方式和社会风俗根深蒂固,即使是现在也有不少上海市民的居住环境很差。

    最近几年我逐渐能够了解这一点了,实在是不知道说可叹还是可怜。

  2. 张翼轸 says:

    其实新一代和我年纪差不多的上海人,住房条件已经不是很差了,但对这个问题还是斤斤计较。从道理上说,女儿嫁给你,以后万一老了离婚,房子写上名字至少还有点保障,这个想法未必没有道理。但是无论怎样,感觉上还是有点“卖女儿”的感觉。

    其实,婚姻法尊重双方约定,如果双方真的那么计较,完全可以以更精确的契约形式来保障。比如男方出钱买房子,结婚后每一年让渡一定比例的产权(比如每年3%,最高50%,或者采用曲线递增等等),这样放在台面上来谈,既真正保障了女方年纪较大后的离婚问题,也规避了结婚没几年就离婚平分房子男方觉得不爽的问题。

  3. 暗月红 says:

    根据婚姻法,产权虽然是男方
    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是依据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其实真到离婚这一步了
    在乎的应该不是房子
    实打实可以得到多少赔偿金是很重要DI

  4. 张翼轸 says:

    暗月红的论断具体根据是婚姻法中哪一条?
    我上面引用的司法解释似乎已经说的清清楚楚了,“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5. 暗月红 says:

    我的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婚前首付是产权人的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另外,如果是一方婚前购得的房产,且有贷款在婚后还款,如离婚时尚未还清贷款,如何分割,也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你自己贴的条款里也很清楚
    “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当然,如果考虑到货币贬值和房地产升值的话
    在房产证上加上夫妻双方的名字未尝不可

  6. 暗月红 says:

    简单地说
    就是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个人所有
    但是婚后偿还的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应当分割
    而且,婚后按揭不需要出具任何凭证
    直接认为是共同财产

    另外,就货币贬值和房产增值的现状
    也有律师认为
    婚后偿还的贷款部分在其增值后应视为共同收益
    以避免双方共同还贷一方得益的现象
    但分割房产增殖部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所以我还是建议
    在需婚后贷款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房产证上
    写下夫妻双方的姓名比较好。

  7. 张翼轸 says:

    恩,也许是我们之间表达不同,不过实质还是一致的。

    对于贷款金额本身,肯定是按照婚后偿付部分平分来进行处理的。但是就房子产权本身而言,依旧属于原所有人。

  8. Jaggie says:

    说到这个问题…
    我倒是觉得的确是婚前明确协议的好.
    只不过.现在”男方全首付,双方共还贷”似乎都快成这代的一般做法了…
    女方提出共同分担首付的话,不怕男方不理解,…但是很怕男方父母心理有想法~觉得你很会算或者比较强势(不弱势)…. 其实么撒的,但是传统观念里似乎总有芥蒂啊~

    诶…….听到他们去看房子,我就心理那个摇啊晃的~

    ———————————
    在问个问题,现在产权可以按比例分割或者出让的嘛?”比如每年3%,最高50%,或者采用曲线递增等等”
    那么如果现有的房子产证上是2个人的名字,但就写着2个人的名字没有其他说明了.那么怎么算?对半?

    产权的比例是不是一般也只有在房子折合成现金的情况下踩能真的按数学比例分割吧?如果房子不卖掉,那是说2个人同时拥有对 整套 房子的处分权吧?即如果要出租房屋的某一部分时,必须经过2方同意才可以,而不能说”一半房子产权是我的,我就可以吧这一半出租” 这样的理解对不对?

  9. 张翼轸 says:

    其实我想的那个并非产权的直接分割,而是当离婚时按照事先约定的一次赠与。这样就不用每年涉及到更改产权比例,而仅需要最后的时候一次性完成。而且还可以加上保护条款,比如因为女方因为红杏出墙导致离婚,就自动丧失获得产权的资格。
    契约这东西,可以比较复杂,男女双方都可以把自己害怕的问题考虑进去,对双方都公平。

  10. 星宿 says:

    五体投地,膜拜之。

    张老师对婚姻法了解得那么清楚,张师母恐怕也不是等闲之

    辈。

    长见识了。谢谢!

  11. 张翼轸 says:

    答复星宿:
    什么逻辑。难道你就不能认为我是个对法律比较关心的知道分子?好歹我本科还是法学士呢。

  12. Anonymous says:

    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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